注音 ㄕˊ ㄙㄢ ㄏㄤˊ
拼音 shí sān háng
⒈ 法帖名。鴉片戰爭前廣州港口官府特許經營對外貿易的商行之總稱。行數並不固定。十三行對官府負有承保和交納外洋稅餉、規禮,傳達政令及管理外洋商務人員等義務;也享有對外貿易特權。1842年《南京條約》訂立後,十三行專營對外貿易的特權被取消,乃日趨沒落。相傳十三行名稱起於明代,意義不詳。俗亦稱“洋行”。清代天津腳伕、挑夫等苦工的組織。
十三行「ㄕˊ ㄙㄢ ㄏㄤˊ」
⒈ 著名的小楷法帖。晉王獻之書洛神賦殘存的一段,自「嬉」字起至「飛」字止,共十三行,故稱為「十三行」。據元趙孟?《鬆雪齋集》所載,墨跡有兩本:一為晉時用麻箋所書,乃宋高宗先收得九行,賈似道再得四行,最後為趙孟?所得。一為唐人用硬黃紙所書,後有柳公權跋兩行,世稱為「柳跋十三行」。
⒉ 鴉片戰爭前,廣州官府特許經營對外貿易的商行。行數並不固定。其對官府負有承保 和繳納外商船貨稅餉、規禮、傳達官府政令及管理外商船員等義務,卻也享有對外貿易的特權。西元一八四二年訂定南京條約後,十三行專營對外貿易的特權終被取消。
⒈ 法帖名。 晉 王獻之 所書《洛神賦》真跡,至 南宋 時僅存十三行,共二百五十字。故名。今傳本有玉版十三行、柳跋十三行兩種。參閱 元 虞集 《道園學古錄》卷十一。
⒉ 鴉片戰爭前 廣州 港口官府特許經營對外貿易的商行之總稱。行數並不固定。十三行對官府負有承保和交納外洋稅餉、規禮,傳達政令及管理外洋商務人員等義務;也享有對外貿易特權。1842年《南京條約》訂立後,十三行專營對外貿易的特權被取消,乃日趨沒落。相傳十三行名稱起於 明 代,意義不詳。俗亦稱“洋行”。
引清 林則徐 《日記·道光十九年二月初七日》:“申刻,十三行洋商俱來,即遣去。”
清 黃遵憲 《羊城感賦》詩:“獨有十三行外柳,重重深護畫樓居。”
⒊ 清 代 天津 腳伕、挑夫等苦工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