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ㄉㄚˇ ㄕˊ ㄙㄢ
拼音 dǎ shí sān
⒈ 宋代刑法從輕發落的杖數。後亦泛稱責打。宋太祖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輕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輕為杖六十,臀杖十三。參閱《宋史·刑法志一》。
打十三「ㄉㄚˇ ㄕˊ ㄙㄢ」
⒈ 宋代杖刑中最輕者,只打十三下。後泛指打人。
引《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張協狀元·第三五出》:「(末)推得沒巴臂。(生)門子打十三。」
明·高明《汲古閣本琵琶記·第二二出》:「背起打十三,那廝不中用,只教他管文書。」
⒈ 宋 代刑法從輕發落的杖數。後亦泛稱責打。 宋太祖 始定折杖之制,凡徒刑五,最輕為徒一年,脊杖十三;又杖刑五,最輕為杖六十,臀杖十三。參閱《宋史·刑法志一》。
引宋 無名氏 《張協狀元》戲文第三五出:“末:‘推得沒巴臂。’生:‘門子打十三!’”
元 孟漢卿 《魔合羅》楔子:“你若無事到他家裡去,我一準拏來打十三。”
明 高明 《琵琶記·琴訴荷池》:“背起打十三,那廝不中用,只教他燒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