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ㄙㄢ ㄏㄨˋ ㄈㄚˇ
拼音 sān hù fǎ
⒈ 東漢選任地方官員,為防止結黨營私,規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兩州人士,不得互動為官,稱三互法。
⒈ 東漢 選任地方官員,為防止結黨營私,規定凡婚姻之家及 幽 冀 兩州人士,不得互動為官,稱三互法。 《後漢書·蔡邕傳》:“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 鉅野,漢 時屬 山陽郡。
引幽 冀 二州,久缺不補。”
李賢 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互動為官也。 謝承 《書》曰:‘ 史弼 遷 山陽 太守,其妻 鉅野 薛氏 女,以三互自上,轉拜 平原 相’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