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ㄔㄚˊ 一ˋ
拼音 chá yì
⒈ 清代官吏有過失交部議罰,輕者叫做“察議”。
⒈ 清 代官吏有過失交部議罰,輕者叫做“察議”。
引《清會典·吏部八·孝功清吏司》:“有參奏、有陳請,輕曰察議,重曰議處,又重曰嚴加議處。”清 龔自珍 《明良論四》:“約束之,羈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見而免冠,夕見而免冠,議處、察議之諭不絶於邸鈔。”
察字解釋、 議字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