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墓碑記
原文
五人者,蓋當蓼洲周公之被逮,激于義而死焉者也。至于今,郡之賢士大夫請于當道,即除魏閹廢祠之址以葬之;且立石于其墓之門,以旌其所為。嗚呼,亦盛矣哉!
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其為時止十有一月耳。夫十有一月之中,凡富貴之子,慷慨得志之徒,其疾病而死,死而湮沒不足道者,亦已眾矣;況草野之無聞者歟?獨五人之皦皦,何也?
予猶記周公之被逮,在丙寅三月之望。吾社之行為士先者,為之聲義,斂貲財以送其行,哭聲震動天地。緹騎按劍而前,問:“誰為哀者?”眾不能堪,抶而仆之。是時以大中丞撫吳者為魏之私人毛一鷺,公之逮所由使也;吳之民方痛心焉,于是乘其厲聲以呵,則噪而相逐。中丞匿于溷藩以免。既而以吳民之亂請于朝,按誅五人,曰顏佩韋、楊念如、馬杰、沈揚、周文元,即今之傫然在墓者也。
然五人之當刑也,意氣揚揚,呼中丞之名而詈之,談笑以死。斷頭置城上,顏色不少變。有賢士大夫發五十金,買五人之頭而函之,卒與尸合。故今之墓中全乎為五人也。
嗟乎!大閹之亂,縉紳而能不易其志者,四海之大,有幾人歟?而五人生于編伍之間,素不聞詩書之訓,激昂大義,蹈死不顧,亦曷故哉?且矯詔紛出,鉤黨之捕遍于天下,卒以吾郡之發憤一擊,不敢復有株治;大閹亦逡巡畏義,非常之謀難于猝發,待圣人之出而投繯道路,不可謂非五人之力也。
由是觀之,則今之高爵顯位,一旦抵罪,或脫身以逃,不能容于遠近,而又有剪發杜門,佯狂不知所之者,其辱人賤行,視五人之死,輕重固何如哉?是以蓼洲周公忠義暴于朝廷,贈謚褒美,顯榮于身后;而五人亦得以加其土封,列其姓名于大堤之上,凡四方之士無不有過而拜且泣者,斯固百世之遇也。不然,令五人者保其首領,以老于戶牖之下,則盡其天年,人皆得以隸使之,安能屈豪杰之流,扼腕墓道,發其志士之悲哉?故余與同社諸君子,哀斯墓之徒有其石也,而為之記,亦以明死生之大,匹夫之有重于社稷也。
賢士大夫者,冏卿因之吳公,太史文起文公、孟長姚公也。
譯文
(墓中的)五個人,就是當周蓼洲先生被捕的時候,激于義憤而死于這件事的。到了現在,本郡有聲望的士大夫們向有關當局請求,就清理已被廢除的魏忠賢生祠舊址來安葬他們;并且在他們的墓門之前豎立碑石,來表彰他們的事跡。啊,也真是盛大隆重的事情呀!
這五人的死,距離現在建墓安葬,時間不過十一個月罷了。在這十一個月當中,大凡富貴人家的子弟,意氣豪放、志得意滿的人,他們因患病而死,死后埋沒不值得稱道的人,也太多了;何況鄉間沒有聲名的人呢?唯獨這五個人聲名光榮顯耀,為什么呢?
我還記得周公被捕,是在丁卯年三月十五日。我們社里那些道德品行可以作為讀書人的表率的人,替他伸張正義,募集錢財送他起程,哭聲震天動地。差役們按著劍柄上前,問:“在為誰悲痛?”大家不能再忍受了,把他們打倒在地。當時以大中丞職銜作應天府巡撫的是魏忠賢的黨羽,周公被捕就是由他主使的;蘇州的老百姓正在痛恨他,這時趁著他厲聲呵罵的時候,就一齊喊叫著追趕他。這位大中丞藏在廁所里才得以逃脫。不久,他以蘇州人民發動暴亂的罪名向朝廷請示,追究這件事,殺了五個人,他們是顏佩韋、楊念如、馬杰、沈揚、周文元,就是現在一起埋葬在墓中的這五個人。
然而,當五個人臨刑的時候,神情慷慨自若,呼喊著中丞的名字罵他,談笑著死去了。砍下的頭放在城頭上,臉色一點也沒改變。有位有名望的人拿出五十兩銀子,買下五個人的頭并用木匣裝起來,最終與尸體合到了一起。所以現在墓中是完完整整的五個人。
唉!當魏忠賢作亂的時候,做官的人能夠不改變自己志節的,中國之大,能有幾個人呢?但這五個人生于民間,從來沒受過詩書的教誨,卻能被大義所激勵,踏上死地也不回頭,又是什么緣故呢?況且當時假托的皇帝的詔書紛紛傳出,追捕同黨的人遍于天下,終于因為我們蘇州人民的發憤抗擊,使閹黨不敢再株連治罪;魏忠賢也遲疑不決,畏懼正義,篡奪帝位的陰謀難于立刻發動,直到當今的皇上即位,(魏忠賢畏罪)吊死在路上,不能不說是這五個人的功勞呀。
由此看來,那么如今這些高官顯貴們,一旦犯罪受罰,有的脫身逃走,不能被遠近各地所容納;也有的剪發毀容、閉門不出,或假裝瘋狂不知逃到何處的,他們那可恥的人格,卑賤的行為,比起這五個人的死來,輕重的差別到底怎么樣呢?因此周蓼洲先生的忠義顯露在朝廷,贈給他的謚號美好而光榮,在死后享受到榮耀;而這五個人也能夠修建一座大墳墓,在大堤之上立碑刻名,所有四方的有志之士經過這里沒有不跪拜流淚的,這實在是百代難得的際遇啊。不這樣的話,假使讓這五個人保全性命在家中一直生活到老,盡享天年,人人都能夠像奴仆一樣使喚他們,又怎么能讓豪杰們屈身下拜,在墓道上扼腕惋惜,抒發他們有志之士的悲嘆呢?所以我和我們同社的諸位先生,惋惜這墓前空有一塊石碑,就為它作了這篇碑記,也用以說明死生意義的重大,(即使)一個普通老百姓對于國家也有重要的作用啊。
幾位有聲望的士大夫是:太仆卿吳因之先生,太史文文起先生,姚孟長先生。
1.本文作于明崇禎元年(1628)。天啟年間,宦官魏忠賢專權,網羅遍天下,以殘暴手段鎮壓東林黨人。天啟六年(1626),派人到蘇州逮捕曾任吏部主事、文選員外郎的周順昌,激起蘇州市民的義憤,爆發了反抗宦官統治的斗爭。本文是為這次斗爭中被閹黨殺害的五位義士而寫的碑文。文章議論隨敘事而入,感慨淋漓,激昂盡致,題外有情,題外有旨,開人心胸。
2.蓼(liǎo)洲周公:周順昌,字景文,號蓼洲,吳縣(今蘇州)人。萬歷年間進士,曾官福州推官、吏部主事、文選員外郎等職,因不滿朝政,辭職歸家。東林黨人魏大中被逮,途經吳縣時,周順昌不避株連,曾招待過他。后周順昌被捕遇害。崇禎年間,謚忠介。
3.郡:指吳郡,即今蘇州市。當道:執掌政權的人。
4.除魏閹廢祠之址:謂清除魏忠賢生祠的舊址。除,修治,修整。魏閹,對魏忠賢的貶稱。魏忠賢專權時,其黨羽在各地為他建立生祠,事敗后,這些祠堂均被廢棄。
5.旌(jīng):表揚,贊揚。
6.去:距離。墓:用作動詞,即修墓。
7.皦(jiǎo)皦:同“皎皎”,光潔,明亮。這里指顯赫。
8.丁卯三月之望:天啟七年(1627)農歷三月十五日,此處屬于作者筆誤,實際應為天啟六年(1626)丙寅年。
9.吾社:指應社。行為士先者:行為能夠成為士人表率的人。
10.聲義:伸張正義。
11.緹騎(tíjì):穿桔紅色衣服的朝廷護衛馬隊。明清逮治犯人也用緹騎,故后世用以稱呼捕役。
12.堪:忍受。
13.抶(chì)而仆之:謂將其打倒在地。抶,擊。仆,使仆倒。
14.“是時”句:這時做蘇州巡撫的人是魏忠賢的黨羽。按,即毛一鷺。大中丞,官職名。撫吳,做吳地的巡撫。魏之私人,魏忠賢的黨徒。
15其:指毛一鷺。呵:呵斥、責罵。
16.噪而相逐:大聲吵嚷著追逐。
17.匿于溷(hùn)藩:藏在廁所。溷,廁所。藩,籬、墻。
18.按誅:追究案情判定死罪。按,審查。
19.傫(lěi)然:聚集的樣子。
20.詈(lì):罵。
21.脰(dòu):頸項,頭顱。函之:用棺材收斂他們。
22.大閹:指魏忠賢。
23.縉紳:也作“搢紳”,指古代縉笏(將笏插于腰帶)、垂紳(垂著衣帶)的人,即士大夫。縉,同“搢”,插。紳,大帶。
24.編伍:指平民。古代編制平民戶口,五家為一“伍”。
25.曷:同“何”。
26.矯詔:假托君命頒發的詔令。
27.鉤黨之捕:這里指搜捕東林黨人。鉤黨,被指為有牽連的同黨
28.株治:株連懲治。
29.逡(qūn)巡:欲進不進、遲疑不決的樣子。
30.“非常”二句:非常之謀,指篡奪帝位的陰謀。猝(cù)發,突然發動。
31.圣人:指崇禎皇帝朱由檢。投繯(huán)道路:天啟七年,崇禎即位,將魏忠賢放逐到鳳陽去守陵,不久又派人去逮捕他。他得知消息后,畏罪吊死在路上。投繯,自縊。投,擲、扔。繯,繩圈,絞索。
32.抵罪:因犯罪而受相應的懲罰。
33.“而又有”二句:還有剃發為僧,閉門索居,假裝瘋顛而不知下落的。
34.辱人賤行:可恥的人格,卑賤的行為。
35.暴(pù):顯露。
36.贈謚美顯:指崇禎追贈周順昌“忠介”的謚號。美顯:美好榮耀。
37.加其土封:增修他們的墳墓。
38.百世之遇:百代的幸遇。
39.戶牖(yǒu):指家里。戶,門。牖,窗。
40.隸使之:當作仆隸一樣差使他們。隸,名詞用作狀語,像對待奴仆那樣。
41.屈:使屈身,傾倒。
42.扼腕墓道:用手握腕,表示情緒激動、振奮或惋惜。
43.明死生之大:表明死生的重大意義。
44.匹夫:指平民,這里指五義士。社稷:國家。
45.冏(jiǒng)卿:太仆卿,官職名。因之吳公:吳默,字因之。
46.太史:指翰林院修撰。文起文公:文震孟,字文起。
47.孟長姚公:姚希孟,字孟長。
參考資料:
賞析
本文寫的是明末天啟六年(1626)三月蘇州市民反抗閹黨的斗爭。
明朝末年,宦官魏忠賢專權,閹黨當政。他們網羅黨羽,排斥異己,殺戮大臣,欺壓人民,暴虐無道,形成了“鉤黨之捕遍于天下”的局面。當時以江南士大夫為首的東林黨人,主張開放言路,改良政治。他們多次上疏彈劾魏忠賢,斗爭非常激烈。以魏忠賢為首的閹黨對東林黨人進行殘酷迫害,楊漣、左光斗、魏大昌等相繼被殺。天啟六年(1626),魏忠賢又派爪牙到蘇州逮捕周順昌,蘇州市民群情激憤,奮起反抗,發生暴動。事后,統治者大范圍搜捕暴動市民,市民首領顏佩韋等五人為了保護群眾,挺身投案,英勇就義。次年,崇禎皇帝即位,罷黜魏忠賢,魏畏罪自縊,閹黨失敗,周順昌得以昭雪。為了紀念死去的五位烈士,蘇州人民把他們合葬在城外虎丘山前面山塘河大堤上,稱為“五人之墓”。張溥于崇禎元年(1628)寫下這篇《五人墓碑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