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ㄎㄞ ㄓㄨㄥ
拼音 kāi zhōng
⒈ 明代政府鼓勵商人輸送米糧等至邊塞而給予食鹽運銷權的制度。洪武三年,初行於山西大同,後普及全國,弘治五年廢。
⒈ 明 代政府鼓勵商人輸送米糧等至邊塞而給予食鹽運銷權的制度。 洪武 三年,初行於 山西 大同,後普及全國, 弘治 五年廢。 《明史·食貨志四》:“有明 鹽法,莫善於開中。
引洪武 三年, 山西 行省言:‘ 大同 糧儲,自 陵縣 運至 太和嶺,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 大同 倉入米一石, 太原 倉入米一石三鬥,給 淮 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明 陸深 《燕閒錄》:“沉存中 《筆談》,載兵部員外郎 範祥 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 解池 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此即今日開中給引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