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ㄍㄜˊ ㄓˊ ㄌ一ㄡˊ ㄖㄣˋ
拼音 gé zhí liú rèn
⒈ 清時對官吏懲處辦法之一。謂免去官職但仍留任所辦事。
革職留任「ㄍㄜˊ ㄓˊ ㄌ一ㄡˊ ㄖㄣˋ」
⒈ 對犯有過失的人員,免其官職,但仍保留其職務,如在一段時間內無過失,則再行復職。
例如:「他在工作上犯了一些錯誤,遭上司革職留任。」
⒈ 清 時對官吏懲處辦法之一。謂免去官職但仍留任所辦事。 清 袁枚 《隨園隨筆·革職留任》:“今大臣革去頂戴,仍令在官辦事。
引《晉書·陶侃傳》, 侃 刺 荊州,討 杜曾,戰敗免官, 王敦 表以 侃 白衣領職,再討 杜弢,成功復還原官。是即今之革職留任矣!”
清 夏燮 《中西紀事·閩浙再犯》:“劉耀椿 系專防 廈門 大員,因失守之後奔赴大營,隨同大兵入 廈 收復,制使以其功過相抵,奏請革職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