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ㄍㄤ 一ㄢˊ
拼音 gāng yán
⒈ 明清採用綱法運銷食鹽時,商人按規定年額完稅運銷的食鹽。運銷綱鹽的商人稱綱商;行銷綱鹽之處稱綱岸、綱地。
⒈ 明 清 採用綱法運銷食鹽時,商人按規定年額完稅運銷的食鹽。運銷綱鹽的商人稱綱商;行銷綱鹽之處稱綱岸、綱地。
引《續資治通鑑·宋孝宗乾道九年》:“詔:罷鈔法。諸州、軍綱鹽,並依舊分撥,官般官賣。”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十四:“又有人焉,曰綱鹽曷變行票鹽乎?省改捆,省按費,省私耗,省守候,省加派,省緩納,曷為不行?”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五回:“聞得 兩淮 鹽額有一千六百九萬多引,叫做‘綱鹽’。每引大約三百七十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