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ㄌ一ㄡˊ ㄕˇ
拼音 liú shǐ
⒈ 唐制:賦稅中應送繳節度、觀察使府者,初名送使,後稱留使。
⒈ 唐 制:賦稅中應送繳節度、觀察使府者,初名送使,後稱留使。
引《舊唐書·食貨志上》:“令州縣鑄錢……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
《舊五代史·唐書·張延朗傳》:“不欲令有積聚,係官財貨留使之外, 延朗 悉遣取之。”
《資治通鑑·後晉高祖天福元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唐 制:諸州財賦為三。一上供,輸之京師以供上用也;二送使,輸送於節度、觀察使府;三留州,留為州家用度。其後天下悉裂為藩鎮,支郡則仍謂之留州,會府則謂之留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