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ㄓ 一ˊ
拼音 zhī yí
⒈ 宋賦稅的輸納方式。送納賦稅有固定處所,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支移遠近以戶等高下而定。宋哲宗時,陝西分三等,鄉村第一、二等戶三百里、第三、四等戶二百里,第五等戶一百里。若非期限緊迫或戰爭急需,允許人戶納腳錢以免支移,成為變相加稅。腳錢亦按等徵收,且不斷增重,甚至與正稅相當。也有既不免支移,仍須添納腳錢的。
⒈ 宋 賦稅的輸納方式。送納賦稅有固定處所,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支移遠近以戶等高下而定。 宋哲宗 時, 陝西 分三等,鄉村第一、二等戶三百里、第三、四等戶二百里,第五等戶一百里。若非期限緊迫或戰爭急需,允許人戶納腳錢以免支移,成為變相加稅。腳錢亦按等徵收,且不斷增重,甚至與正稅相當。也有既不免支移,仍須添納腳錢的。
引宋 歐陽修 《原弊》:“今不先制乎國用,而一切臨民而取之,故有支移之賦,有和糴之粟,有入中之粟,有和買之絹……用心益勞而益不足者,何也?制不先定而取之無量也。”
宋 王安石 《乞制置三司條制》:“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
《宋史·食貨志上二》:“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穀,曰帛,曰金、鐵,曰物產是也……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