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ㄗㄨ ㄩㄥ ㄉ一ㄠˋ
拼音 zū yōng diào
⒈ 唐代對受田課丁徵派的三種賦役的並稱。導源於北魏到隋代的租、調、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頃,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役人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納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唐開元末年均田制破壞,這種承襲北魏的賦役制度漸不適用;安史之亂後,為兩稅法所代替。
租庸調「ㄗㄨ ㄩㄥ ㄉ一ㄠˋ」
⒈ 一種唐代賦稅徭役的制度。以均田制為基礎,丁男、中男授田一頃,每年納粟二石,稱為「租」;每年服勞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絹三尺,稱為「庸」;每戶每年繳納定額的絲、麻等物產,稱為「調」。安史之亂後,均田制被破壞,此法遂為兩稅制所取代。
⒈ 唐 代對受田課丁徵派的三種賦役的並稱。導源於 北魏 到 隋 代的租、調、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頃,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役人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納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 唐 開元 末年均田制破壞,這種承襲 北魏 的賦役制度漸不適用; 安 史 之亂後,為兩稅法所代替。
引《新唐書·高祖紀》:“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調法。”
《資治通鑑·梁簡文帝大寶元年》:“泰 始籍民之才力者為府兵,身租庸調一切蠲之。”
《明史·食貨志二》:“賦役之法, 唐 租庸調猶為近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