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刑院詞語解釋 / 審刑院是什麽意思
「審刑院」詞語解釋

注音 ㄕㄣˇ ㄒ一ㄥˊ ㄩㄢˋ

拼音 shěn xíng yuàn

⒈  亦省稱“審刑”。

⒉  宋代于禁中設立的官署,其職務是檢查大理寺所審理的案件,並上報中書省。

引證解釋

⒈  亦省稱“審刑”。 宋 代于禁中設立的官署,其職務是檢查大理寺所審理的案件,並上報中書省。

《宋史·職官志三》:“淳化 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
宋 曾鞏 《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又置審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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