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詞語解釋 / 迴避是什麽意思
「迴避」詞語解釋

注音 ㄏㄨㄟˊ ㄅ一ˋ

拼音 huí bì

詞類動詞

⒈  設法躲避。

故意迴避答覆她的問題。

avoid; evade; run away from;

⒉  逃避(如責任),常指狡猾地、不採用正面拒絕的辦法逃避。

這是在迴避問題。

dodge; move off;

⒈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迴避制度。

challenge;

英文 variant of 迴避|回避[hui2 bi4]

德語 Umgehen (S)​, Verhütung (S)​, abwenden (V)​, ausweichen (V)​

國語辭典簡編本

迴避「ㄏㄨㄟˊ ㄅㄧˋ」

1.因有所顧忌而避開、躲避。

造句古時皇帝出巡時威儀十足,路人皆須遠走迴避

2.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

造句這件案子的關係人在審查時最好迴避,以示公平。

國語辭典修訂本

迴避「ㄏㄨㄟˊ ㄅ一ˋ」

⒈  躲避。宋·蘇軾〈行香子·昨夜霜風〉詞:「昨夜霜風。先入梧桐。渾無處、迴避衰容。」也作「迴避」。

《漢書·卷七六·趙廣漢傳》:「見事風生,無所迴避。」

面對 面臨 正視 重視

⒉  因有所顧忌而退讓。也作「迴避」。

《五代史平話·周史·卷下》:「相如聽得廉頗有這言語,不肯與廉頗相會,每出,才望見廉頗,輒引車迴避。」

引證解釋

⒈  避忌,顧忌。

《漢書·趙廣漢傳》:“見事風生,無所迴避。”
《南史·顏竣傳》:“竣 諫爭懇切,並無所迴避。”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逸文》:“景祐 中 范文正公 知 開封府,忠亮讜直,言無迴避,左右不便。”

⒉  躲避;避讓。

唐 韓偓 《即目》詩:“宦途棄擲須甘分,迴避紅塵是所長。”
宋 蘇軾 《行香子·秋興》詞:“昨夜霜風,先入梧桐,渾無處迴避衰容。”
《水滸傳》第三四回:“城上弩箭如雨點般射將下來。 秦明 只得迴避。”

⒊  清 代科舉考試時為防考場內官員作弊而設的制度。如 順治 時規定,凡鄉、會試主考、總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許入場,謂之迴避。

⒋  舊時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或同一機構任職者,則較低階之人員應迴避,予以改調。

⒌  法律用語。指司法人員由於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

⒍  顧忌。

《東觀漢記·桓典傳》:“﹝ 桓典 ﹞為御史,是時宦者執政, 典 無所迴避。”
《北史·安頡傳》:“﹝ 安頡 ﹞為內侍長,令察舉百僚,糾刺姦慝,無所廻避。”
《舊唐書·薛登傳》:“謙光 將加彈奏,或請寢之, 謙光 曰:‘憲臺理冤滯,何所迴避,朝彈暮黜,亦可矣。’”

⒎  避讓;躲開。

《敦煌變文集·難佗出家緣起》:“便即將身且迴避,心中不願見如來。”
明 沉璟 《義俠記·除凶》:“正是路狹難迴避,官差不自由。”
李準 《不能走那條路》:“張拴 好像故意迴避的樣子,急忙拐到高粱地裡。”

⒏  特指避離塵世。

《文選·范曄<逸民傳論>》:“或隱居以求其志,或迴避以全其道。”
李善 注引《論語》:“賢者避世,其次避地。”

⒐  特指封建禮教規定:非至親男女避不見面。

《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忽報故人 葉濤 特來問疾,夫人迴避。”
《紅樓夢》第一一七回:“小嬸子也是舊親,不用迴避了。”

⒑  特指封建等級制度規定:遇尊長,須避開以示恭敬。

明 劉元卿 《賢奕編·方正》:“魏文靖公 驥,直道自持, 正統 初任吏部侍郎。時 王振 怙寵,每出,雖部堂尊官亦歛輿迴避。”
《醒世恆言·杜子春三入長安》:“﹝將軍﹞喝問:‘西邊坐著的是誰?怎麼不迴避我?’”

⒒  避諱。

宋 岳珂 《愧郯錄·舊諱訓名》:“太宗 舊諱自 大中祥符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詔中外文字有與二字相連及音同者,並令迴避。”
《續資治通鑑·宋寧宗嘉定六年》:“金 主舊名 珣,泰和 中,改賜名 從嘉,庚午,復舊名。詔:‘前所更名二字,自今不須迴避。’”
清 葉名灃 《橋西雜記·避孔子諱》:“雍正 三年,奉上諭, 孔子 聖諱,理應迴避。”

⒓  古代防止官員徇私的制度。一般規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任職者,則職位低者應予改調。

清 趙翼 《陔餘叢考·親族迴避》:“親族迴避,起於 後漢,已見《蔡邕傳》。”
清 韓泰華 《無事為福齋隨筆》捲上:“《南史·傅隆傳》:‘遷尚書左丞,以族弟 亮 為僕射,緦服不得相臨,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迴避。”

⒔  清 代科舉考試時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鄉試、會試,主考官親屬弟子,不許入試。參閱 清 趙翼 《簷曝雜記·辛巳殿試》。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七:“道光 丁未會試, 山東 孔慶瑚 為同考官, 孔氏 宗族應迴避者數十人。”

⒕  法律用語。指司法人員由於對某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檢察、審判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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