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ㄓㄨㄥˋ ㄘㄞˊ
拼音 zhòng cái
詞類動詞
⒈ 公認的第三者在爭端兩方間進行裁定公斷。
例仲裁委員會。
英arbitration;
英文 arbitration
德語 Arbitrage (S), Entscheidungsinstanz, Entscheidung (S), Schiedsverfahren (S)
法語 arbitrage (droit)
仲裁「ㄓㄨㄥˋ ㄘㄞˊ」
雙方發生爭執時,由第三者或法院進行評斷裁決。
造句由於肇事司機不願出面解決,受害的一方只好向法院提出仲裁。
仲裁「ㄓㄨㄥˋ ㄘㄞˊ」
⒈ 雙方發生爭執時,將爭執事項交與第三者或法院進行評斷裁決。
例如:「國際仲裁」、「法院仲裁」。
近評斷 評議
⒈ 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也叫公斷。
引李大釗 《新紀元》:“雖然也曾組織過什麼平和會議,什麼仲裁裁判,但在那裡邊,仍舊去規定殺人滅國的事情。”
劉少奇 《關於白區職工運動的提綱》:“在原則上我們當然反對國民黨的強迫仲裁,但是,為著爭取群眾鬥爭的勝利,對於國民黨的‘調解’與‘仲裁’,在事實上我們不應該完全拒絕。”
范文瀾 《中國近代史》第三章第一節:“《巴黎和約》之後, 拿破崙三世 成為當時 歐洲 最高的‘仲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