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ㄆ一ˋ ㄖㄣˋ
拼音 pì rèn
⒈ 舉用。
⒈ 舉用。參見“闢除”。
引明 方孝孺 《孫伯融傳》:“上既才 炎,遂以 炎 為 處州 總制,錢穀兵馬之籍,悉以委之,不取申報,且以勑牒未署者付之,聽其闢任。”明 劉元卿 《賢奕編·閒鈔下》:“前代重臣得自闢任下僚,今大臣有專擅選官之律。”
闢字解釋、 任字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