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ㄏㄨㄟˋ ㄈㄚˇ
拼音 huì fǎ
⒈ 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共同審決。
引《清史稿·刑法志三》:“清 則外省刑案,統由刑部核覆。不會法者,院寺無由過問;應會法者,亦由刑部主稿。”
會字解釋、 法字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