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ㄅㄟˇ ㄇ一ㄢˋ ㄍㄨㄢ
拼音 běi miàn guān
⒈ 遼佔領燕雲十六州以後,為便於統治,建立起兩套官僚系統,“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國制”即原契丹官制,統稱北面官;漢制官統稱南面官。北面官均由契丹人充任,統治契丹人和漢族以外的其他族人;南面官由漢人和契丹人充任,統治漢人,管理州縣、租賦、軍馬等事。參閱《遼史·百官制》。
⒈ 遼 佔領 燕 雲 十六州以後,為便於統治,建立起兩套官僚系統,“以國制治 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國制”即原 契丹 官制,統稱北面官;漢制官統稱南面官。北面官均由 契丹 人充任,統治 契丹 人和漢族以外的其他族人;南面官由漢人和 契丹 人充任,統治漢人,管理州縣、租賦、軍馬等事。參閱《遼史·百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