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ㄑ一ˋ ㄕˋ
拼音 qì shì
⒈ 《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本指受刑罰的人皆在街頭示眾,民眾共同鄙棄之,後以“棄市”專指死刑。代指應受棄市之刑者。
棄市「ㄑ一ˋ ㄕˋ」
⒈ 古代於鬧市執行死刑,並將屍體棄置街頭示眾,稱為「棄市」。語本後用以代稱死罪。
引《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
《三國演義·第一一五回》:「卒非撻妻之人,面非受刑之地,合當棄市。」
⒈ 棄,同“棄”。本指受刑罰的人皆在街頭示眾,民眾共同鄙棄之,後以“棄市”專指死刑。
引《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漢書·景帝紀》:“﹝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棄市,勿復磔。”
顏師古 注:“磔,謂張其屍也。棄市,殺之於市也。”
宋 秦觀 《盜賊中》:“今盜賊之法,可謂密矣。強盜得財滿匹及傷人者輙棄市。”
章炳麟 《鳷鵲案戶鳴》詩:“按條當棄市,銜寃欲愬誰?”
⒉ 代指應受棄市之刑者。《漢書·淮南厲王劉長傳》作“棄市”。
引唐 沉佺期 《赦到不得歸題江上石》詩:“棄市沾皇渥,投荒漏紫泥。”
棄之於市。謂處死刑。語出《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長 當棄市,臣請論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