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ㄏㄨˇ ㄇㄣˊ ㄊ一ㄠˊ ㄩㄝ
拼音 hǔ mén tiáo yuē
⒈ 又稱《虎門附約》。《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1843年,清政府代表與英國代表在虎門簽訂。主要內容為:英國取得片面最惠國待遇;英國人可在五處通商口岸租地建屋,這一規定後來成為外國侵略者在中國建立租界的藉口。
虎門條約「ㄏㄨˇ ㄇㄣˊ ㄊ一ㄠˊ ㄩㄝ」
⒈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國乘鴉片戰爭勝利的餘威,脅迫我國訂立虎門補遺條約十七條。其內容為片面最惠條款,承認領事裁判權,值百抽五的協定稅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條約成立,各國相繼效尤,我國從此淪為次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