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ㄍㄟˇ ㄏㄞˊ
拼音 gěi hái
⒈ 發還。
引宋 蘇軾 《應詔論四事狀》:“已經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價籍定者,謂之籍納。惟籍納產業方許給還。”《水滸傳》第一百回:“其餘隨從賊徒,不傷人者,亦準其自首投降,復為鄉民,給還產業田園。”
給字解釋、 還字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