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ㄐㄩㄝˊ ㄕˋ ㄅ一ˇ
拼音 jué shì bǐ
⒈ 漢代的判例彙編。當時凡判案無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條文,上報皇帝定案。這種判例彙編後再奏請皇帝批准,稱為《決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以後判案的根據。
⒈ 漢 代的判例彙編。當時凡判案無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條文,上報皇帝定案。這種判例彙編後再奏請皇帝批准,稱為《決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以後判案的根據。
引《漢書·刑法志》:“《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顏師古 注:“比,以例相比況也。”
《周禮·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 曰:“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
賈公彥 疏:“若今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故云《決事比》。”
《後漢書·陳忠傳》:“忠 略依 寵 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