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審詞語解釋 / 朝審是什麽意思
「朝審」詞語解釋

注音 ㄔㄠˊ ㄕㄣˇ

拼音 cháo shěn

⒈  明清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

引證解釋

⒈  明 清 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於 明 天順 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 清 代朝審與秋審並行,處京師案件稱朝審,處理外省案件稱秋審。先朝審,後秋審。參閱《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明史·刑法志二》:“﹝ 永樂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録…… 天順 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
清 王士禛 《居易錄談》卷中:“予每遇秋審朝審,必盡言以俟諸公決擇,不敢緘口。”
《天雨花》第六回:“話説此時八月,正當朝審,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監內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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