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ㄍㄨㄢ ㄕㄣˇ ㄓˋ ㄉㄨˋ
拼音 guān shěn zhì dù
清末中國與列強所訂不平等條約中,凡中外人民訟案,由被告所屬官吏審理,而由原告所屬官吏蒞庭觀審的制度。
觀字解釋、 審字解釋、 制字解釋、 度字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