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ㄕㄥ ㄎㄜ
拼音 shēng kē
⒈ 明·清定製謂開墾荒地,滿規定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後,就按照普通田地收稅條例徵收錢糧。科,科稅。參見:升科。
升科「ㄕㄥ ㄎㄜ」
⒈ 舊制凡開墾田地,滿一定年限後,按照普通田地賦則納糧,稱為「升科」。
⒈ 登科,及第。
引唐 賈島 《送雍陶及第歸成都寧親》詩:“同日昇科士,誰同膝下榮?”
明 清 定製謂開墾荒地,滿規定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後,就按照普通田地收稅條例徵收錢糧。科,科稅。 明 範濂 《雲間據目抄》卷四:“苟可修復故道,不妨動眾勞民,萬一不可,亦藉升科補之。”
清 龔自珍 《乙丙之際塾議第二十》:“則歷任州縣升科,以達於戶部矣。”
章炳麟 《代議然否論》:“而 新疆 與東三省,其隴畝往往未升科,縱升科亦必不能過 辰 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