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ㄔㄤˋ ㄐ一ˋ
拼音 chàng jì
⒈ 古稱以歌舞雜戲娛人的男女藝人。娼妓。
⒈ 古稱以歌舞雜戲娛人的男女藝人。
引《後漢書·樑冀傳》:“冀、壽 共乘輦車……遊觀第內,多從倡伎,鳴鐘吹管,酣謳竟路。”
《資治通鑑·晉武帝泰始三年》:“吳主 悲喜,迎拜於東門之外。既入廟,比七日三祭,設諸倡伎,晝夜娛樂。”
《雲笈七籤》卷四十:“不得躭著歌舞,以作倡伎。”
⒉ 娼妓。
引明 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藝林學山二·張安貧兒鏤臂文》:“唐 宋 間惡少,競刺其身……國朝此風遂絶。惟冶遊兒與倡伎密,或札刺名號,以互相思憶。”
姚華 《曲海一勺·明詩跋》:“倡伎以色事人,不能風雅。”
魯迅 《南腔北調集·由中國女人的腳推定中國人之非中庸又由此推定孔夫子有胃病》:“倡伎就大抵穿著‘利屣’,穿得久了,也免不了要‘趾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