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 ㄊㄜˋ ㄔㄨˊ ㄇ一ㄥˊ
拼音 tè chú míng
⒈ 唐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比除名輕。唐律除名者六年後聽再錄用,特除名者三年後可敘官,再錄用時降原有官品兩級。宋沿唐制。
⒈ 唐 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比除名輕。 唐 律除名者六年後聽再錄用,特除名者三年後可敘官,再錄用時降原有官品兩級。 宋 沿 唐 制。
引《唐律·名例三·除名者》:“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敘法同免官例。”
《宋史·刑法志二》:“熙寧 二年,內殿崇班 鄭從易 母、兄俱亡於 嶺 外,歲餘方知,請行服。 神宗 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