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懲~。責~。賞~分明。~他喝酒。
刑罰
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求,比周以相為也。——《韓非子·有度》
又如:罰作(漢代刑罰之一。處輕罪犯以一年苦役);罰神(傳說主管刑罰之神)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周禮·職金》。注:“罰,罰贖也。”
【廣韻】【集韻】【韻會】房越切,音伐。【說文】辠之小者。從刀從詈。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春秋·元命包】罔言爲詈,刀詈爲罰。罰之言罔陷於害。【易·豫卦】則罰淸而民服。【書·呂】五不,正於五罰。【傳】出金贖罪。【周禮·地官·司救】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註】罰謂撻擊之也。 又【韻補】葉扶廢切【江淹·齊高帝誄】綴機剟賊,輕章削罰。矜廣慈,合賤兼愛。愛字音炁。○按《說文》在刀部,今倂入。考證:〔【周禮·地官·司徒】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之。〕 謹照原文司徒改司救。三讓而罰下省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