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鞭、杖或竹板子抽打:鞭~。
古代用鞭子或竹板拷打的刑罰 。
如:笞杖(笞刑用的木杖);笞決(用刑決獄)
(形聲。從竹,臺聲。本義:用竹板、荊條擊)用鞭、杖、竹板抽打
又如:笞楚(笞是竹片,楚是荊條。用竹片荊條等物責打);笞撻(用板子、棍子拷打);笞服(拷打而使屈服)
捶笞臏腳。——《荀子·正論》
笞,擊也。——《說文》
笞者可以教之也。——《漢書·刑法志》
【廣韻】丑之切【韻會】【正韻】抽之切,音癡。捶擊也。【前漢·法志】景帝六年詔曰:笞者,所以敎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請笞者,捶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之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臋,毋得更人。【註】如淳曰:然則先時笞背也。師古曰:毋更人,謂行笞者不更易人也。【唐書·法志】斷獄之有五,一曰笞。笞之爲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撲作敎是也。太宗甞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臟皆近背,詔罪人無得鞭背。【荀子·正論篇】捶、笞臏腳。【註】捶笞皆杖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