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揭橥”的“揭”。
2.作標志的木樁子。
標明;揭示
物楬而書之。——《周禮·泉府》。司農注:“楬著其物也。”
又如:楬明(標明;揭示)
作標記用的小木樁
楬著其姓名。——《漢書·尹賞傳》
若有死於道路者,則令埋而置楬焉。——《周禮·蠟氏》
楬,楬桀也。從木,曷聲。——《說文》
又如:楬木(作標記用的小木樁);楬著(用小木樁指示)
物有標榜皆謂之楬。——《封氏見聞記》
【唐韻】【集韻】【韻會】其謁切,音揭。【說文】楬櫫也。【周禮·秋官·職金】辨其物之媺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註】旣揭椾書其數量,又以印封之,有所表識,謂之楬櫫。 又【周禮·秋官·蠟氏】有死於道路者,令埋而置楬。【顏師古曰】楬,杙也。椓杙於葬處,而書死者姓名也。 又【周禮·秋官·明竁註】楬頭,書罪法也。 又【唐韻】【集韻】【韻會】【正韻】渠列切,音傑。義同。 又【唐韻】丘瞎切。同。止樂器。【禮·樂記】鞉鼓椌楬壎箎。【註疏】椌,柷也。楬,敔也。柷以起樂,敔以止樂。 又木豆也。【禮·明堂位】夏后氏以楬豆。【註】無異物之飾也。齊人謂無髮爲禿楬。 又【淮南子·地形訓】淸漳出楬戾,濁漳出發包。【高註】乞洽切,音恰。楬戾,山名。在上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