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立~。違~。~章。
2.姓。
3.法令:~令。
憲法的略稱 。
如:立憲;護憲;制憲
舊時屬吏對上司的尊稱
且等本縣見過學憲,再作道理。——《官場現形記》
又如:憲臺(對上官的尊稱);憲訓煌煌(對官員訓詞的恭維);憲官(泛指官員)
方法
猶跡求履之憲也。——《管子》
法令
又如:憲票(拘提人犯或處理公務的指令);憲范(法式,典范)
發慮憲。——《禮記·學記》
布憲於國。——《管子·立政》
萬邦為憲。——《詩·小雅·六月》
慎乃憲。——《書·益稷》
憲,法也。——《爾雅》
此君之憲令。——《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憲司的省稱 。宋代官名,即諸路提點刑獄公事,相當於后世的按察司之職
姓
同本義
憲,敏也。——《說文》
博聞多能曰憲。——《周書·謚法》
(會意。從心,從目,害省聲。心、目并用。本義:敏捷)
喜樂的樣子
天之方難,無然憲憲。——《詩·大雅》
又如:憲憲(欣欣。喜悅的樣子)
效法
憲禁於玉宮。——《周禮·天官》
又如:憲寫(仿效;模仿)
憲女史之典戒。——《寡婦賦》
公布
憲謂幡書以明之。——《周禮·朝士》。杜注
令群吏憲禁令。——《周禮·小司徒》。注:“表縣之。”
制裁
被憲者多結怨。——《南齊書》
又如:憲墨(繩之以法)
【搜眞玉鏡】香重切。又莫報切。又呼困切。(憲)【唐韻】【集韻】【韻會】許建切,音獻。懸法示人曰憲。從害省,從心從目。觀於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於目,怵於心,凜乎不可犯也。【周禮·天官·小宰】憲禁於王宮。【註】憲謂表縣之,若今新有法令也。【詩·大雅】文武是憲。【箋】憲,表也,言爲文武之表式也。因憲爲表式之義,故人之取法,亦謂之憲。【書·說命】惟聖時憲。【傳】憲,法也,言聖王法天,以立敎於下也。【禮·內則】五帝憲。【註】法其德行也。 又【說文】敏也。【禮·學記】發慮憲。【註】言發計慮,當擬度於法式。【徐鍇曰】目與心應爲敏也。 又【諡法】博聞多記曰憲。 又【詩·大雅】無然憲憲。【毛傳】憲憲,猶欣欣也。【箋】女無憲憲然爲之制法度,達其意以成其惡也。蓋譏當時變亂舊章,創立新法。此憲憲二字,殆詼諧語,所以深刺之也。後人引訓憲字正文,以釋憲字,遂覺憲字爲表示人以惡者,其去憲字本義何啻萬里。大抵字書訓義,多犯此病,不得不辨。 又州名。本樓煩監,唐置州。 又姓。出【姓苑】。【集韻】或作?。 又【集韻】【韻會】呼典切,音顯。【韻會】興盛貌。【詩·大雅】顯顯令德。【中庸】引《詩》作憲憲令德。【正字通】憲有顯示之義。 又葉虛言切,音軒。【詩·小雅】萬邦爲憲。葉上原閑軒。又【大雅】無然憲憲。葉上難。難,泥涓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