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棺材停放待葬,或淺埋以待改葬:暫~。浮~。
2.放置:~火積薪。
3.房屋:~后邊跑出一條大黃狗。
把棺材停放待葬或淺埋以待改葬 。
如:厝所(停放靈柩的處所);厝房(停放棺柩的小房);厝兆(安葬)
安置,措置
抱火厝積薪之下。——《漢書·賈誼傳》
又如:厝頓(處置;安頓);厝生(安身;謀生);厝火燎原(放火燎原,喻小亂子釀成大禍患)
帝感其誠,命夸娥氏二子負二山,一厝 朔東,一厝 雍南。——《列子·湯問》
故書則必如將廢厝。——《考工記·梓人》
〈方〉∶房屋。福建沿海及臺灣人稱家或屋子為厝 。
如:話未說完,前厝忽然傳來怒罵聲
(形聲。從廠(hǎn),昔聲。“廠”,象山崖形。本義:磨刀石)
同本義。一說相當於現在的金剛鉆
佗山之石,可以為厝。——《詩·小雅·鶴鳴》
厝,厲石也。——《說文》。
【唐韻】【集韻】倉各切【韻會】淸各切【正韻】七各切,音錯。【說文】厲石也。從廠,昔聲。詩曰:他山之石,可以攻厝。【徐曰】今詩借作錯字。又【前漢·地理志】五方雜厝。【註】晉灼曰:厝,古錯字。又【唐韻】【集韻】【正韻】倉故切,音措。【前漢·賈誼傳】夫抱火厝之積薪之下。【註】厝,置也。【集韻】同措。 考證:〔【說文】厲石也。從廠,昔聲。詩曰,他山之石,可以攻厝。〕 謹照原文錯改爲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