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開;分辨:~別。~斷。~明。
2.判決:審~。~案。公~。~了徒刑。
3.評定:裁~。評~。~卷子。
4.明顯(有區別):新舊社會~然不同。前后~若兩人。
半
天地判合。——《漢書·翟義傳》
掌萬民之判。——《周禮·媒氏》
凡有責者有判書。——《周禮·朝士》。注:“半分而合者。”
璋判白。——《公羊傳·定公八年》
卿大夫判縣。——《周禮·小胥》。按:“宮縣四面,判縣兩面。”
判決獄訟的官 。
如:州判;通判;判司(官名。掌批判文牘的官);判官頭(雕繪著判官的馬鞍)
裁決訴訟的文書 。
如:判花(花押。舊時在判決書后簽字花押)
[為了評價或強調的目的] 評定做上符號或記號
使者呈上書看時,封面上判云:“漢大丞相付 周都督開拆。”——《三國演義》
又如:判卷子;判閱(批閱)
區別;分辨
又如:判別是非;判正(分辨是非曲直)
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莊子·天下》
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宋· 蘇洵《六國論》
(形聲兼會意。從刀,半聲。從刀,表明其意義與刀有聯系。“半”是把牛分開。本義:分,分開)
球賽中裁定球或球員的情況 。
如:判發球出界;判跑壘員安全進壘
通“拚”。舍棄
海波無底珠沉海,采珠之人判死采。——元稹《采珠行》
同本義
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威分於陪臣之邦。——柳宗元《封建論》
紀於是乎判。——《左傳·莊公三年》
又如:判割(分割);判妻(丈夫去世或與丈夫離異后再嫁的婦女);判散(分散);判禮(分離;分開);判跡(分道而行);判裂(割裂;分離)
判,分也。——《說文》
若七德離判,民乃攜貳。——《國語·周語中》
繼猶判渙。——《詩·周頌·訪落》
裁定 。
如:公判;評判(判定勝負或優劣);判事(判決事務的是非曲直);判個死日(預知死期。判:斷定);判命(判定人的命運;拼命);判析(裁決)
判決
太尉判狀辭甚巽(恭順)。——唐· 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狀》
又如:審判(審理和判決);判詞(判決的文詞);判牘(判決司法案件的文書);判有罪;判無罪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普半切,音泮。【說文】分也。從刀,半聲。【玉篇】分散也。又【增韻】半也。【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註】判,半也。得耦爲合,主合其半。又【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註】判,分半而合者,故書判爲辨。又【前漢·翟方進傳】天地判合。【註】師古曰:判之言片也。又斷也。【唐書·選舉志】試身言書判。又【韻會】宰相出典州曰判。又通作牉。【字林】牉合其半,以成夫婦。【儀禮·喪服禮】夫妻牉合。又通作泮。【史記·陸賈傳】自天地剖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