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棄;扔掉:拋~。舍~。遺~。~權。~之可惜。
2.姓。
離開
棄予(離開我);棄代(去世)
子棄寡人。——《戰國策·秦策》。注:“去也。”
曠,耗費 。
如:棄力(費力);棄日(耗費時日,虛度光陰)
廢,廢除
棄言(已經廢棄之言);棄法(廢棄法度);棄井(廢井)
水官棄矣。——《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注:“廢也。”
(會意。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個頭向上的嬰孩,三點表示羊水,頭向上表示逆產。中間是只簸箕 ,下面是兩只手。合起來表示將不吉利的逆產兒倒掉之意。小篆寫法大同小異。本義:扔掉;拋棄)
忘記
其庸可棄乎。——《左傳·昭公十三年》。注:“猶忘。”
棄忽(遺忘,忽略)
棄,忘也。——《爾雅》
違背;背叛 。
如:棄命(違命;拋棄命令);棄天(違背天意);棄言(背棄諾言);棄信(違背信義);棄約(違約,不守前約)
同本義
敵棄炮倉皇遁。——清· 徐珂《清稗類鈔·戰事類》
子孫棄者。——清· 袁枚《黃生借書說》
天之棄商也久矣。——《左傳·僖公二十二年》
棄厭(嫌棄;厭惡);棄親(拋棄親族);棄禮(拋棄禮制);棄穢(拋棄穢濁);棄失(丟失);棄地(丟棄田地);棄灰(把灰燼棄在路上);棄物(被丟失之物);棄國(丟失封國或都城);棄才(被遺棄的人才)
棄其婦。——清· 周容《芋老人傳》
拋子棄草間。——王粲《七哀》
舉以予人,如棄草芥。——蘇洵《六國論》
棄,捐也。——《說文》。段注:“棄者,不孝子人所棄也。”
棄甲投戈。——《廣東軍務記》
【說文】古文棄字。【左傳·襄四年】是棄也。【史記·周本紀】周后稷名棄,其母姜原欲棄之,因名曰棄。餘詳木部八畫。(棄)〔古文〕棄【唐韻】詰利切【韻會】磬致切【正韻】去冀切,音器。【說文】捐也。【爾雅·釋言】忘也。【詩·周南】不我遐棄。【禮·冠禮·祝辭】棄爾幼志,順爾成德。(棄)考證:〔【爾雅·釋詁】忘也。〕 謹照原書釋詁改釋言。〔【詩·召南】不我遐棄。〕 謹照原書召南改周南。